讨款不成雇凶伤人 莆田涵江区一包工头获刑
核心导读:装修包工头为村部装修,向村支书讨要工程款数万元未果,遂雇包某等5名外地人直捣村部,与村支书及其兄发生争执后互不相让,怒发冲冠的包工头郑某华立即拉开车门,让5名男青年狠狠“教训”了村支书及其兄。日前,涵江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宣判,郑某华、包某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刑1年3个月;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半。 讨欠款生恨,雇人打债主 郑某华于2008年间为涵江区梧塘镇某村部装修,至2012年仍有部分款项尚未结清。去年11月1日上午,郑某华分别拨打村支书郑某军的手机,向其讨要欠款未果。当日14时许,愤怒的郑某华纠集了外地人包某(1991年出生,甘肃人)等5名男青年(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长1米左右,带刀柄)、铁钉指套,驾驶一面包车去讨款,来到村部门口。郑某华率先下车,找村支书郑某军讨要欠款,后发生激烈争执,与郑某飞(郑某军之兄)、郑某军互不相让。郑某华便立马转身叫在车上等候的包某一伙下车。包某等5名男青年各持一把砍刀,从车上冲下来,围打、追砍郑某军(经法医学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郑某飞(经法医学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郑某华也戴铁钉指套殴打村支书郑某军,而包某持刀在旁助威。一伙人将二人殴打致伤后,郑某华驾驶面包车载包某一伙逃离现场。 案发4个月后,公安机关在涵江某漆店将郑某华抓获。同年5月16日,包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悔罪得谅解,获刑并赔偿 另查明在案件诉讼期间,郑某飞、郑某军于2013年9月8日分别出具谅解书,对包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包某从轻处罚。诉讼期间,法院同意包某户籍地司法局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据了解,郑某华、包某伙同同案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郑某飞轻伤、郑某军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郑某华纠集包某等人,后在现场指使包某一伙殴打二人,并动手殴打郑某军,系主犯;包某被纠集参与故意伤害,到现场后在旁助威没有动手,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经济纠纷引发,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案发后,包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人对包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对包某从轻处罚。包某应正确对待法院判决,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悔过自新,回归社会。而郑某飞、郑某军因本案造成的损失30221元、1209.96元,郑某华应承担50%即为人民币15110.5元、604.98元,并对损失总额30221元、1209.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莆田晚报 林翰 通讯员 林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