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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在莆作案落网 销赃人员隐瞒犯罪一并获刑

pt.fjsen.com 2014-02-14 11:10  何小明 来源:东南网    

因觉得跟随工程队到各地农村建造民房太辛苦,便利用在工作中发现盖房的脚手架晚上无人看管,金属扣件、钢筋等随意摆放,容易得手的情况,动起了歪心,趁晚上秘密窃取工地上袋装或散装的金属构件,装上小斗车直接拉走,然后将所盗得的赃物卖给废品回收站。近日,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秀屿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林某和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

陈某是泉州市泉港区人,现年40岁,小学文化。2013年4月1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陈某窜到位于秀屿区笏石镇秀山村的一处在建房内,盗走拉钩200支、“步步紧”200个、螺纹钢筋400斤、铁钉3袋共105斤、铁丝16捆共352斤,利用现场2辆斗车拉走。笏石镇上的废品收购店老板林某明知上述物品系盗窃所得,仍以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收购。

2013年4月17日凌晨,陈某窜到位于笏石镇坝津村和秀山村的交界处的2处在建房内,盗走脚手架、拉钩、角铁、螺杆、钢筋、升降架、斗车、切砖刀等物品。笏石镇上的另一家废品收购店老板周某明知上述物品系盗窃所得,仍以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收购。

2013年4月18日凌晨,陈某窜到黄某位于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的在建房子内,盗走斗车1辆、钢钎2把、螺纹钢50斤、角铁64支、拉杆钢筋150根,共重450斤、蝴蝶扣150个、筐轧圆条钢筋200支重300斤、升降架头20个。林某明知上述物品系盗窃所得,仍以1800元的价格向陈某收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周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中林某收购2次,周某收购1次,两人收购财物价值分别为10408元、574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湄洲日报 何小明)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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