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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延寿小区一业主签房产证缴费欠条 却多出1万利息

pt.fjsen.com 2014-02-25 11:41  林智 马俊杰 来源:东南网    

延寿小区

东南网2月25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林智 马俊杰 文/图)近日,延寿小区业主林女士向本报反映,委托开发商办房产证时,对方要求先缴相关费用,若不缴交则不给钥匙。最终,协商后,开发商先给了钥匙,但要求林女士签了一份2万余元购房款欠款协议,并注明,若未在房屋质量合格书办理后交清欠款,则以月息1.5%支付本息。

如今离签订欠款合同日期已过去47个月,这意味着林女士除了需缴交2万元的欠款,还需多缴交1万余元利息,否则就无法拿到房产证。莆田市住建局房产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已涉及民事纠纷,建议市民走法律途径。

市民:履行合同才发现问题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莆田荔城区延寿中街的延寿小区。业主林女士表示,延寿小区建设时为期房,当初购房时,并没有向银行贷款,而是根据小区工程建设进度,自己定期向开发商分期支付购房款。记者从林女士支付购房款的收据复印件上看到,2007年4月份至2010年2月份,分4次,支付了53万余元按规定的全额购房款。2010年2月份,房屋开始交房。

林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小区开发商并未把房产证办理下来,不放心,所以没有预缴房产证办理等2万余元费用。而开发商要求业主预缴费用,才肯给钥匙。为了能顺利入住,林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上述的“欠款协议”。

“去年要去领房产证,缴交欠款时,才发现合同存问题。”林女士的儿子小李说,协议中本应写明是房产证办理出来后交清欠款,而不是所谓的房屋质量合格书这个文件。另外,在开发商委托办理的材料中,并没有房屋质量合格书这个文件,只有一本福建省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且在2009年12月23日已办妥,而签订欠款协议的时间是2010年3月18日,这意味着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已开始要缴交逾期未缴交所需支付的利息。小李称,欠款合同不合理,存欺诈。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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