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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清理历史遗留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问题,切实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发证办走访多个安置房建设项目,结合项目实际,征求各方意见,日前就安置房历史遗留房屋登记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为:各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批准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已建成的拆迁安置房,要先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按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对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安置房因历史原因存在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等,或无法提供办理房产证所必需材料,应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具结,各房管分中心根据具结的产权范围办理房屋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公示。(湄洲日报 陈霖 通讯员 谢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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