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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1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小明)患上精神病,并不意味着犯罪之后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判决了一起特殊的抢劫案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林某在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内多次持刀抢劫,最终被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精神分裂症患者 持刀多次抢劫 今年35岁的林某是秀屿区埭头镇人,年轻时因感情纠纷患上精神分裂症,后经住院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平时有服用药物控制病情,案发前在秀屿区一家工厂内正常务工。 去年4月21日凌晨零时许,林某在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旧院区附近的一家便利店刷卡消费,发现店中只有一名店员看店。两小时后,林某从工地上捡来一根尖角的水管回到该店铺,持管威胁营业员,当场劫走现金1063元。 去年4月25日上午,林某为实施抢劫购买了一把西瓜刀,并从路边的一部摩托车上拿走一个头盔套在头上。上午9时许,林某窜至秀屿区笏石镇一家超市内,持刀威胁店员意图抢劫,因超市老板不妥协,且超市外有人走动而未能得逞。11时许,其窜至笏石镇大众路一家服装店内,持刀顶在店员的腰间进行威胁,当场劫走现金440元。中午12时许,他又走到一家茶叶店内,持刀横在被害人的脖子进行威胁,当场劫走现金500元、玉镯一只。得手后,林某又立即窜至附近笏石镇新港南大道一家桶装水店内,持刀横在送水员脖子面前进行威胁,当场劫走现金2000元。 其后,林某被赶来的警察抓获,被抓时林某依旧戴着头盔,手持西瓜刀,所抢财物全都还在身上。 司法鉴定所鉴定 有完全刑责能力 在庭上,林某声称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且4月19日就已经停药,所有的犯罪行为均是在其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其家属和莆田市慈康医院也提供病历、诊断小结等证据证明林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并长期服药治疗。其辩护人亦提出林某作案时精神状态不正常,不宜认定有为刑事责任能力。 林某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成了其是否会被判刑的重要依据。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经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林某于去年4月25日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态为分裂症缓解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林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经服药治疗能使病情缓解,且在去年4月25日前能正常上班,社会适应功能正常。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携带凶器并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达4403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林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犯罪行为的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于第二起犯罪,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劫得财物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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