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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检验检疫局:进口煤炭贸易需防欺诈行为

2014-06-27 16:16  陈艳艳 张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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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6月27日讯(本网记者 陈艳艳 通讯员 张丽)近日,莆田检验检疫局对1批来自俄罗斯5.7万吨、578.3万美元煤炭进行检验监管时发现,该批进口煤炭发热量和变形温度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该局及时出具煤炭品质证书,根据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对该批煤炭进口重新计价,可为企业对外索赔11.9万美元。

据了解,由于国际煤炭价格一降再降,煤炭贸易商利润空间受到大幅挤压,甚至出现巨额亏损。为转嫁经济压力,部分贸易商通过掺杂使假、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来赚取非法利润。

近期,进口煤炭贸易欺诈案例明显增多,涉案金额巨大。今年4月,泉州检验检疫局查出一起福建进口煤炭史上最大宗的国际贸易欺诈案,6.3万吨进口印尼煤炭造假,涉案金额高达340.79万美元;5月,福州检验检疫局查出一批5.96万吨的进口印尼煤炭全水分、空干基水分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等主要检测项目结果与合同差异较大,涉案金额达174.66万美元。

据了解,近期频发的欺诈案件其相关细节十分类似,如外方装港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发货人、收货方地点、装货港等均相同,且检验数据造假方式高度一致,疑为系列案件,不排除后续有类似造假欺诈案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莆田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表示,签订合同需谨慎,否则一纸合同将化为高风险,直接危害企业权益。

据介绍,当前,部分进口企业签订的进口煤炭贸易合同规定的指标不合理,往往根据样品的参考值制定,无法进行合理判定。如部分报告出具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却未提供空干基水分和空干基高位发热量及氢值,无法分析该批煤炭真实的差值来源;贸易合同没有明确项目拒收值,一旦出现品质偏差较大的情况,国内企业将无法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索赔;以装货港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货物发生品质不符、重量短少等问题时,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此,莆田检验检疫局建议:贸易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以卸货港品质检测结果为结算依据,并注明主要品质项目包括发热量、水分等项目计价方式,以保证公平公正交易,维护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莆田检验检疫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加强进口煤炭的检验鉴定工作,为服务进口企业对外索赔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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