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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7月25日讯(本网记者 陈艳艳 通讯员 郑云林)7月24日,仙游县工商局依据新《消法》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为陈某退回手机款1268元。 据悉,7月19日,学生陈某在仙游鲤城街解放东路一手机店购买了一部1168元的手机。次日,该手机的耳机插孔便出现接触不良现象,导致耳机听歌时只有背景音乐或者无声。陈某要求商家退款,但商家不予理睬。连日交涉无果,陈某无奈投诉。 该局工商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商家并核实购买手机的发票、“三包”凭证。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耐用商品在6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负举证责任”,手机属于耐用商品,商家必须提供该手机不存在插孔接触不良的反证。商家表示无法举证,同意对该问题手机负责,现场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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