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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老吴来电向本报反映:他今年61岁,在筱塘北街一小区物业当保安。据老吴所知,他的同事均已和物业签订合同,唯独其没有。为此,老吴很纳闷:“超过60岁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老吴是秀屿区人,以前在家以种地为生。去年秋季,其孙子进入市区一所中学就读。为了方便照顾孙子,老吴也于今年3月份来到筱塘北街一小区物业当保安。“每个月工资虽然只有1500元,但没有上晚班,工作还是比较轻松的。”老吴说,七月下旬的一天,他在和同事聊天过程中得知,除了自己以外,其他的保安都与该物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享有社保。 “听说交了社保以后可以拿退休金,我心里也很羡慕。”老吴告诉记者,当他要求物业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物业负责人说根据他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显示,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不符合就业年龄,因此拒绝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否要求物业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可否享受社保待遇呢?” 就老吴反映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据郑律师介绍,老吴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会获得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老吴现在已经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物业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需缴社保。 同时,郑律师还分析说:“如果老吴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肯定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老吴已不再是劳动关系主体。如果目前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是不承认。我市仲裁、法院等部门对这一类人员的用工也是不按劳动关系处理,而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另外,老吴虽然不能与物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签订劳务协议。”(莆田晚报 周晓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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