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涵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涵江区会计管理中心委派会计李淑美涉嫌受贿案,涵江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从2001年起至2013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3万多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湄洲日报据市检察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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