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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大队获悉,我市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新注册机动车和外地车辆转入莆田市的排放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新机动车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排放应符合相关条件。 从10月1日起,我市汽油车和两用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而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停止办理“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国Ⅳ”(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注册登记。12月1日起,我市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而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停止办理“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注册登记。 而外地车辆转入工作也作了规定。从10月1日起,我市禁止转入摩托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营运类车辆(含营运转非营运)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汽油车、柴油车、两用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Ⅴ” (含)以上排放标准,而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经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另外,进口车辆转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必须注明“海关进口”。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在环保车型目录的,及车辆出厂日期在国家规定“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或“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审批日期之前的, 10月1日起,须符合机动车出厂日期5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的条件。 (湄洲日报 吴伟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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