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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车不登记上路罚100元

2014-10-23 09:3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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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莆田市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我市非机动车的通行管理。

据了解,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称为“超标电动车”,应按《莆田市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办法》登记并领取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规定。依照规定非机动车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过渡期内禁止未经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机动车道靠右侧通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道路右侧通行。

“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按照规定悬挂“超标电动车”临时号牌。驾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随车携带临时行驶证;驾乘人员戴安全头盔;后座仅限载1人,不得超员。

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临时号牌的;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反规定载人;故意遮挡、污损临时号牌的;改变车辆外形的;改变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超标电动车”,没有办证的,在行为人接受处罚并提供合格证或购车发票后返还“超标电动车”;有办证的凭临时行驶证返还“超标电动车”。

目前我市电动车保有量达28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车(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超过14万多辆。今年4月1日起,我市公安机关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工作。临时行驶证和临时号牌,有效期限到2017年3月31日止。过渡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一经发现,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湄洲日报 吴伟锋)

延伸阅读

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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