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莆田新闻> 秀屿区 > 正文

既徇私枉法又玩忽职守 莆田秀屿一民警被判刑

2014-10-23 15:13  陈小芳 郑荣山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0月2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小芳 通讯员 郑荣山)近日,由莆田秀屿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黄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秀屿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为徇私情、私利,伙同被告人黄某海在明知谢某无罪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制作其涉嫌故意伤害的有罪证据,使其受到刑事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黄某在担任笏石派出所民警期间,受该所领导指派与消防大队共同对飞达鞋面加工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消防大队与笏石派出所之间责任不明,未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飞达鞋面加工厂特大火灾的发生。在担任北埔片区责任民警期间,在发现所在片区的海尔专卖店属于“三合一”场所并存在多处火灾隐患的情况下,未要求业主进行整改,也未按规定上报消防等部门,造成海尔专卖店火灾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此外,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52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