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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5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陈梦馨)莆田林女士开车前往市场买菜,每次都把车辆停放在悬挂有“统一朝向”标志的路边,长期相安无事。不料,今年3月,林女士买菜完发现,车辆被拖离。她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时,惊讶地发现,原来自己一年来因“违章停车”被罚85次,需要缴纳罚款8500元。为了给自己维权,林女士在缴纳2000元罚款后,对余下罚款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车主 路边没禁停标志 咋就违章停车了 “我停车的地方,并没有设置禁止停车标志,而且路边还有停车统一朝向的标志,怎么就违章停车了?”林女士介绍,自2013年4月4日到2014年3月,她经常开车前往同一个市场买菜,买菜期间,将车辆停放在悬挂有“统一朝向”标志的路边。近一年来,均没有发现异常。 可就在3月初,林女士买菜后发现车辆被交警拖离。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时,林女士惊讶地发现,自己竟然累计违章停车85次,需要缴纳罚款8500元。让林女士无法理解的是,这85次违章停车都在她买菜市场附近,而其间,作为车主的她,都没有接到任何违章停车的通知。林女士表示,在自己违章停车并被处罚后,交警部门如果能及时告知,她肯定不会犯同样的错误。 对此,交警部门辩称,根据监控资料显示,认定林女士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交警部门还提交了证据材料,包括林女士接受处理并交纳罚款的处罚决定;2014年5月19日莆田市邮政函局的退信情况说明,证明交警部门已通过邮寄方式通知林女士的事实;林女士所有汽车详细查询结果,证明林女士登记联系方式且至今未变更的事实;相关可证明林女士存在违章停车的图片等等。 经过法院调解 余下罚款不再收 法院审理后对证据进行认定,认为交警部门提供的2014年5月19日莆田市邮政函局的退信情况说明,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收集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负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责。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交警部门并未尽到上述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车主在同一地点多次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其行为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因此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后,交警部门不服,提起上诉。后经调解,交警部门撤回上诉,余下罚款不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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