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经城厢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春泉行贿一案,城厢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春泉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经查明,陈春泉在经营一家酒店和一家停车场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413000元。 (湄洲日报据市检察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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