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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上旬,我市正式出台《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探索多元征迁安置方式。 《意见》明确,要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研究,适时提交补偿标准调整方案,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县区(管委会)可积极探索制定促进交地的奖励办法,并上报市政府研究,鼓励被征地农民尽快交地。 《意见》指出要优先采取农业安置。土地开发整理、旧宅基地复垦等新增耕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原则,优先调整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 《意见》鼓励探索多元补偿方式。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征地的,在符合规划和用途制度前提下,可探索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或配建一定面积的物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用于从事商业经营、房屋租赁、建设标准化厂房出租等长期稳定收益、风险小的经营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允许村民联合进行旧村改造;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探索企业税收按比例逐年补助给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的措施;在项目业主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征地补偿款入股或土地折价入股,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根据合同约定,以股份分红或股份转让的方式收取收益。 《意见》指出,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拆迁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科学编制征地拆迁工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并适当超前建设一批安置房,用于被征迁农民安置。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要求各县区(管委会)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缴纳和发放标准。(湄洲日报 黄国清 通讯员 张步雄 宋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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