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莆田新闻 > 正文

莆田住房公积金恢复实行“商转公”借款人须符合5条件

2015-01-05 09:55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从今年1月1日开始,我市调整了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其中恢复了“商转公”业务。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此次“商转公”业务较之前进行部分调整。

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其在本市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悉,在我市申请“商转公”,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借款人必须符合我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借款人必须信用良好,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借款人所购住房必须是自住住房(别墅除外)且必须是购房2年之内所贷的商业款项;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此外,“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剩余年限,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湄洲日报 林晓玲)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