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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广告牌砸伤路人 使用商家被判赔偿损失

2015-02-13 10:40  落麦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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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支架断掉坠落,将一路人砸伤,造成2处损伤为十级伤残。日前,城厢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沈女士经营的商店在一幼儿园路口旁树立的广告牌上张贴广告布。2013年9月21日晚6时左右,赵先生行走在距离自家约200米的该路口,不慎被该广告牌砸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共住院37天,花费医疗费90325.37元。经司法鉴定,赵先生左胫骨已构成十级伤残及空肠破裂、行剖腹探查、空肠破裂修补术治疗,已构成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700元。事发后沈女士在支付10000元医疗费后拒不支付赔偿款。为此,赵先生将沈女士及其共同经营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21380.37元。

被告沈女士辩称,该广告牌不是被告所有,是蔡某所有,吕某制作的,被告只是在广告牌上张贴广告,莆田市公路局、莆田市公路局直属分局负责管理,对各自的过错应承担责任。因此,应追加蔡某、吕某、莆田市公路局、莆田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作为本案的被告共同承担责任。本案是因台风造成,具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查认为:沈女士承认该商店由其个人实际经营,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也是个人经营。故认定该商店由沈女士个人经营。沈女士主张原告损伤系台风造成,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主张不予采纳。沈女士申请追加蔡某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因原告起诉主张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且不同意追加被告,故对沈女士的申请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沈女士作为商店的实际经营者及造成赵先生受到伤害的广告牌的使用者,其没有举证证明其对广告牌履行了维护管理义务,进行了必要的加固防护等风险防范措施,也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损害的发生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所致,故沈女士应对赵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沈女士在赔偿后,如有其他责任人的,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沈女士赔偿赵先生162027.73元。  (湄洲日报 落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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