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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3月13日讯 2014年9月15日,郭先生反映2014年9月12日通过网络向莆田市某古玩城购买了508枚银币,价值13700元。约定不满意包退,现要求退款并将银币退回,商家收货后不予退款,希望工商部门帮助协调。补充:(顺丰快递单号:701258217643)消费者表示经营者已签收。 2014年9月17日,城厢区凤凰山工商所工作人员对该纠纷进行核实,经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如下协议:退货的运费75元有消费者承担,货款余额13625元由经营者在一周内退还消费者。调解成功。 【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双方还约定不满意包退,所以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同意退货,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收到退货后却不退款,缺失诚信,有违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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