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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讯 近日,消费者温先生来电投诉称:2014年9月,其在外地购买一箱莆田某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发现该箱啤酒内的其中一瓶未开瓶却只有三分之一的量,明显不合格,便立即致电位于该啤酒公司。该公司的业务员到现场查看后承诺可补偿一箱。温先生很高兴,心想这家公司还有点诚意的,便等着该厂家送货上门。等了2个多月还未见到,温先生又一直联系不到该业务员,怀疑厂家承诺后又反悔。逐拨打了涵江12315求助。 接诉后,涵江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致电该啤酒公司,要求该公司及时调查有无此事并妥善处理。最终厂家根据当初约定补偿温先生一箱啤酒并送货上门,温先生表示满意。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该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消费者购买的啤酒量不足,应属于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约定处理。如已协商解决,应如约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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