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315东南网为你维权> 典型案例 > 正文

莆田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瓶装啤酒量不足 商家拖延不兑现

2015-03-13 18:3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艳艳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讯 近日,消费者温先生来电投诉称:2014年9月,其在外地购买一箱莆田某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发现该箱啤酒内的其中一瓶未开瓶却只有三分之一的量,明显不合格,便立即致电位于该啤酒公司。该公司的业务员到现场查看后承诺可补偿一箱。温先生很高兴,心想这家公司还有点诚意的,便等着该厂家送货上门。等了2个多月还未见到,温先生又一直联系不到该业务员,怀疑厂家承诺后又反悔。逐拨打了涵江12315求助。

接诉后,涵江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致电该啤酒公司,要求该公司及时调查有无此事并妥善处理。最终厂家根据当初约定补偿温先生一箱啤酒并送货上门,温先生表示满意。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该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消费者购买的啤酒量不足,应属于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约定处理。如已协商解决,应如约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