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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讯 消费者李金凤于2014年5月15日在莆田市仙游县某瓦砖店订购瓷砖172片,单价33元/片,总价5676元。拆封瓷砖后发现部分瓷砖开裂,厂家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也表示是次品,要求商家退货遭拒,希望工商部门予以调解。 2014年5月29日仙游县工商局盖尾工商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消费者所陈述情况后,经调解,被诉方李金凤同意对消费者未使用的86块瓷砖以原价33元/块的价格退货,总计2838元。消费者同意该解决方案,双方无异议,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 【评析】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商家提供的瓷砖质量不合格,商家应承担退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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