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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考加分大“瘦身”优秀生、特长生加分取消

2015-04-01 09:12  张坊 郭若冰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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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张坊 见习记者 郭若冰) 高考加分一直是考生和家长关注的焦点。昨日上午,记者从省教育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建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布。《方案》对我省高考各类加分项目进行了调整,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项目,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5项保留5项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者等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教育阶段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高中校毕业考生,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调整为5分。

烈士子女,山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等4项加分分值为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分值为5分。解读 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以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学科奥赛、科技类竞赛获奖学生,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体育特长生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对在高中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此次新政出台前,去年,考生在奥赛或科技类竞赛全国获奖、获评省级优秀学生,可加10分,体育特长生可加5分,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考生,则由省招委会研究确定是否给予照顾录取。

地方性加分项目取消两项保留两项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填报省内高校部分农林类专业考生投档时加10分”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阶段获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创新成果竞赛一等奖的应届生,保留加分资格,分值调整为3分。

保留“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设区市及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2项,加分分值分别由10分、5分,调整为均为5分。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将取消上述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解读 2014年,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创新成果竞赛获一等奖者,加5分;平行志愿填报在闽高校农林类专业考生,在该校常规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时,享受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照顾政策。而保留这两项地方性的加分政策,只在报考在闽高校时才有用。

这些考生,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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