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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29日讯(本网记者 陈淑霞 通讯员 林娟 朱琼)现在网络团购因消费方式便捷等各方面原因,使团购消费很流行,但是在团购消费过程中常因沟通不畅发生消费者与商家消费矛盾事件。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日前接到了一起因团购中消费条件没有达成一致而产生的消费纠纷投诉。 5月初,消费者黄女士通过拉手网团购了一张城厢区韩先生开办的美容养生会所推广的SPA套餐优惠券,团购价格168元,原价198元。5月3日,黄女士按照团购里要求的时间点到该店进行消费。但在项目做完后付款时,商家要求按现金支付198元,不得使用优惠券,理由是黄女士没有提前一个小时预约,黄女士觉得不合理,于是黄女士向工商局投诉要求商家使用优惠券。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及时组织人员介入调解。经了解,发现该商家在拉手网上发布的团购信息中没有提示消费者必须提前1小时预约,工商局投诉台工作人员认为商家此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因而该商家应该按要求履行服务。投诉台工作人员与商家进行沟通,经过工作人员的讲解,商家认识到自已的问题所在,同意给予黄女士道歉并退还30元差价。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使用团购网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尽量选择专业、规范、服务能力较好的团购网站和商家后还要注意几个方面事项:首先,要充分了解产品及服务内容、换购条款及细则,还有免责声明、联络方式、退款方式等条件,特别是要留意一些特殊的“消费条件”。其次,一定要保留、复制交易时团购的商品网页信息,保留好相应的凭证,以免商家篡改。最后还应了解团购所需的各项费用、费用的支付方式是如何来进行的,尽量不要选择即时到账的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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