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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东城一号开发商被诉拒履行合同 回复:建议走法律途径

2015-07-17 17:20  李妙珠 王龙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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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解除合同》

东南网莆田7月17日讯(本网见习记者 李妙珠 本网记者 王龙风)“我发短信她不回,打电话不接,约见面也不出现。”日前,市民林先生拨打东南网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称东城一号开发商莆田市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港”)玩“躲猫猫”,拒绝履行当初双方签定的《租赁解除合同》中的义务,导致他经济损失。

莆田市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律师回复东南网,《租赁解除合同》只约定他们仅提供林先生与新承租方就目前所使用的装修进行折价协商,不对具体协商结果负责,但承租方林先生要求他们进行赔偿,因此建议林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承租方:

华港公司玩“躲猫猫”,拒履行合同义务

据林先生介绍,2012年,他经人介绍,向莆田市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用东城一号11#-12#楼216~220房共5坎的二层店面,用于经营快餐生意。后因生意亏损,提前提出解除租赁。

“当初租的时候,那几间店面都是毛坯房,所以投入了不少资金用于内部装修。”林先生说,2014年3月,店面倒闭后,出租方“华港”不愿对其就内部装修进行补偿,经多次协商后,安排陈某同林先生签定《租赁解除合同》。合同内约定,就内部装修由林先生与新的承租方协商折价,而“华港”在重新招租时,提供与新的承租方碰头协商。“签字落款的是东城一号一位姓彭的,但跟我对接的一直是一位姓陈的女士。”

根据林先生提供的《租赁解除合同》第6点第一句表示,里面甲方(彭某)在重新招租时仅提供新的承租方与乙方(林先生)进行碰头协商,不对具体协商结果负责。

林先生说,但近阶段,他得知出租方“华港”已将他原先所租用的5坎二层店面中的4坎店面重新租给他人后,便前往店面查看,发现新的承租方所使用的地板、墙面、楼梯、照明设备等装修均未改变。林先生于是找新的承租方欲就目前所使用的装修进行折价协商,但新的承租方表示对此毫不知情,“要我找出租房华港公司出来牵头再协商。”

林先生于是从6月27日开始,便与出租方“华港”经办人员陈女士联系,希望陈女士履行《租赁解除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出租方“华港”出面,安排他与新承租方进行协商。“但至今她一直不肯出面主持协商,其间无论我怎么给她发短信、打电话,她都是不回也不接,更不出现。”

林先生表示,7月7日,他让新的承租方帮忙约见陈女士,但她本人还是未出现,“而是让其他一些人跟我面谈,那些人连经办人员陈女士都不知道,我怎么会同意面谈?”

华港公司:

承租方一直短信威胁,建议走法律途径

对于林先生所言,出租方“华港”经办人员陈女士解释道,一个月前,他们确实已将原本租给林先生的部分店面租给他人。关于出面协调林先生与新承租方就店面装修进行折价协商一事,陈女士表示,“之所以没跟林先生面谈,是因春节期间还有近段时间一直收到林先生的短信威胁,怕人身安全受威胁,所以只能让中间人陈某等人出面协商。”

陈女士表示,就在此前的一个礼拜,他让中间人陈某约林先生出来面谈,“但陈某之后回来说,林先生没讲几句话就走人,说只愿跟我一人单独谈。”陈女士告诉东南网记者,她只是莆田市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也想尽快协商解决此事,“但林先生一直短信骚扰,我真不敢出面跟他协商。”

针对此事,莆田市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律师陈春风回复东南网,首先,是林先生毁约在先,给他们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2012年11月15日,林先生向我司租东城一号小区共5坎的二层店面,租期五年。但林先生因生意经营亏损,2013年底就提出解除租赁,2014年3月份双方签定《租赁解除合同》,2013年底至2014年3月份期间,林先生拒付租金,我司只能将其之前上交的押金抵付租金。”

其次,《租赁解除合同》只约定出租方仅提供碰头协商,不对具体协商结果负责,“但承租方林先生要我方进行赔偿,所以我们建议林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对于出租方的回复,林先生表示,因《租赁解除合同》中规定若乙方同新的承租方协商不成,乙方可自行将室内物品搬走。“我发给陈女士的短信,也只是说若不进行协商,则将店面属于我的东西进行强搬强拆,并不是经办人员陈女士所说的威胁。而拒付租金一事,当2014年3月份,双方签定《租赁解除合同》就已表示之前的事一笔勾销。”

林先生最后补充表示,他目前唯一要求是希望华港公司尽快履行合同内的义务,而陈女士如不愿与其当面协商,可通过开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面协调处理此事。

针对此事,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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