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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8 15:08 刘清华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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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医学会鉴定认为 医方对莹莹进行全面检查 符合诊疗常规要求 2011年7月,受涵江区卫生局委托,莆田市医学会经医患双方同意,组织5名专家对这次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后,专家们经讨论、合议、投票表决,形成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存在不足之处,但与患者跳楼的损害后果之间构不成因果关系,故不属于医疗事故。 主要理由有4点: 一、医方对患者手外伤、左腕屈肌腱不完全断裂诊断正确; 二、医方对患者住院手术探查治疗符合诊疗操作常规; 三、根据患者当时的病情和其生命征稳定等情况,由家属陪伴符合有关护理常规。 四、医方对住院患者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诊疗常规要求。 莆田市九五医院住院部骨科的李主任,是这起事故鉴定专家组成员之一。李主任对东南快报(微博)记者说,医生对患者的诊断和检查都没有问题,患者跳楼与医疗上面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要说医院有责任,就是安全防护意识,做得不够到位。 莆田市医学会经办此鉴定的颜姓工作人员表示,莆田市医学会作为一个官方鉴定机构,其实只是组织者,主要保证鉴定程序公平公正合法,至于鉴定意见及结论,均由参与的专家讨论、表决,医学会不发表任何意见。 据涵江区卫生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当年经办此案的工作人员姓胡,是从涵江医院借用过来的,后来卫生局与计生委合并,胡某离开了卫生局。 患者家属认为莆田市医学会的鉴定不符合事实,没有听取患者家属的意见,要求到福建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后因故中止。 医院也将莹莹告上法院 核算截至今年7月15日 莹莹欠医疗费60万余元 这几年,黄女士没有工作,每天三餐给女儿“送饭”。“钱没了,人也成这样,不知道哪天是个头。”此事让黄女士心力交瘁。 曾先生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女儿曾莹莹名义将涵江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17万余元。 涵江区法院一审判定,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非医疗事故。曾莹莹在涵江医院诊疗过程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医护人员未能完全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10%责任,即4.47万余元。 2014年6月,莆田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曾莹莹的各项经济损失为45.67万余元。涵江医院明知曾莹莹是未成年人和情绪激动,在家属未赶到之前,应给予患者精神上的抚慰和医疗上的监护,预防意外事件发生。医院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3.7万余元。 曾莹莹家属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6月30日福建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而涵江医院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也将曾莹莹告上法院,索要医药费(2011年6月28日到2012年5月)共计38万余元。法院判决曾莹莹支付35万余元医疗费(扣除之前已交的3万多元)。 据涵江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4年来,医院出于救死扶伤的宗旨,一直安排患者在重症病房里救治。截至2015年7月15日,患者共花医疗费137万余元,扣除家属交了3万多元,农村医保报销的73万余元,尚欠医院60万余元。 如今,意识全无的曾莹莹不知道还能挺多久。 东快记者 刘清华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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