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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的车辆进水熄火 东南网莆田8月13日讯(本网见习记者 李妙珠 记者 王龙风)日前,方先生拨打东南网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8日晚他开车路遇道路积水,导致车辆进水熄火,之后便停车等救援,其间自己未二次启动车辆,但发动机损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却拒绝理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对此回复:车辆涉水前进导致熄火,车主未二次启动一般不会出现发动机损坏。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相关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前段时间,受台风暴雨天气影响,莆田道路多处积水。8日晚,莆田市民方先生驾驶丰田皇冠车行至秀屿区艾力艾鞋厂附近,路遇道路积水,导致轿车熄火。 “车子熄火后,我就打电话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车损险,可等了一个多小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到,就派了辆拖车过来把我的车子直接拖到涵江区大川丰田4S店维修。4S店说,车子发动机受损,修理费要3万元左右,我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工作人员过来做定损后,就没有音讯。”方先生说,之后他多次致电人保财险公司要求理赔,却遭到拒绝。 针对此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莆田分公司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许风光回复东南网,接到车主报案后,工作人员进行勘查发现发动机涉水,导致发动机内部件损坏。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点: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另外,经系统查询车主方先生只购买车损险,并未附加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因此,发动机内部损坏不属于理赔范围,“目前,我们只能对发动机的清洗费用适当补偿。” “可是这属于意外情况,我又不是故意开到水里,车辆碰到水熄火后,我就下车等救援,也没有二次强行启动发动机,发动机却损坏,为什么就不能理赔?”方先生提出质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林齐磊对此回复:车辆涉水前进导致熄火,车主未二次启动一般不会出现发动机损坏。“目前,我们也尚未发现车辆熄火后未再次启动发动机却损坏的情况,若车主有疑议,双方可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 至于方先生提出的当天该公司工作人员未到现场一事,林齐磊表示,单方事故,一般工作人员会去现场,但若台风天气案件多,人员调度不过来,一般先派施救车辆,第二天定损员直接到维修店查勘。 涵江大川丰田4S店工作人员回复东南网记者:目前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方先生车辆出现发动机缸体损坏、活塞损坏等问题。“目前,我们没有资质对发动机损坏是不是再次启动造成的进行鉴定,建议车主寻找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涵江大川丰田4S店经理陈智华说。 相关新闻: 《宝马车暴雨天上路 发动机进水损坏获赔》 漫画图 遇到台风暴雨天,媒体总是不厌其烦地提醒车主,车辆熄火后二次发动车辆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不过,这种说法慢慢被打破。昨天下午,杭州滨江法院判决了一起暴雨天开车发动机进水、车主索赔的官司,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宝马车主发动机维修费共计5万余元。 宝马车主代理律师、浙江杜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敏芝表示,在2008年之前,类似的索赔官司车主基本都是败诉,但现在不断有胜诉案例。 宝马发动机进水,车主索赔遭拒 陈先生是温州文成人,2013年1月为其购买的宝马车购买了包括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盗窃险、自燃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指定专修厂特别条款险、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00万的额度,车上人员责任险5人各1万,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3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1日,唯独没有投涉水险。 可就在去年10月7日傍晚,“菲特”台风期间,陈先生开车经过杭州滨江区的滨盛路交叉口处时,突遇特大暴雨,路面一下严重积水,陈先生的宝马车很快发动机进水熄火。 向保险公司报警后,4S店也同时派人到现场将车拖去检查维修,包括发动机在内陈先生维修费花了50515元。 让陈先生没想到的是,他拿着维修发票回头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其中发动机维修费保险公司只肯支付清洗的部分费用。 保险公司: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系人为原因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根据《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书》第三条车损险的责任免除范围载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还表示,保单附带说明书免责声明栏上有投保人陈先生的签字,保险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合法有据,对于没有投保的险种发生损坏无法给予赔付。 保险公司还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主涉水行驶,降水是连续几天的累积降水,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按保险公司一方的说法,根据保险公司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中所约定的原因不包括涉水行驶,因涉水行驶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不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般情况下涉水后动力不发动,水是不会进入发动机的。”保险公司特别强调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这是人为造成的损失,因为陈先生开车涉水时冒险操作导致发动机损坏,扩大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气象监测资料成车主胜诉关键 开庭期间,陈先生一方提交了一份从气向部门调取的气象资料,结果显示2013年10月7日8时0分至10月8日8时0分,根据杭州国家基准站的监测资料显示,24小时出现了186.2毫米的降水天气过程。这也是陈先生胜诉的关键原因之一。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原因,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项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气象学角度,186.2毫米的雨量属于暴雨级别。涉案车辆被水淹,系事发当时暴雨造成路面积水所致。该车辆遭受的损失,符合“暴雨责任”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就本案而言,“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免责条款,与“暴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受损”的保险责任条款,存在冲突,怎么办?法官解释,后一条款,限定在暴雨等恶劣天气之下的特殊情形,而前者并无此特殊情形之限定,所以应该优先适用后者特殊条款,这也符合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原则。 另外,陈先生提到,投保提示书上的签字不是本人签的,而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自己签上去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向其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对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用人民币5051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暴雨天发动机进水二次发动是否都可获赔?法官:不一定 根据一般情况,暴雨对车辆造成的损失主要有四种:暴雨淹及车身而进水,导致车辆的坐垫、电路等的损失;车辆在水中不自觉地漂游或其他原因发生擦撞碰伤的损失;拖车等施救费用的损失;再有就是像本案这样,由于发动机进水,事后车主又启动,因雨水未干导致发动机被烧的损失。 在以上几类损失中,前三项的损失一般都在“车损险”的条款理赔范围中,保险公司基本上都会给予赔偿。只有第四项,保险公司赔与不赔一直存在争议。 因为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签订保单约定的车险条款中都会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样的条款,保险公司也经常以此拒赔。 审理该案的钟法官表示,陈先生胜诉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免责条款声明有陈先生本人亲笔签字,同时陈先生有提供事故发生当天的确有一直下暴雨,而且事故路段排水不畅,积水快。 “除非保险公司有直接证据证明车主故意往水塘或积水深处开。”钟法官说,如果保险公司证明车主故意涉水而行并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理赔责任。 钟法官还提醒广大车主说,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条款,对所保车险的理赔责任范围做一定的了解,目前各家公司基本将“发动机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如果有需要,可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同时,钟法官还提醒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保单时,除了向车主说明免责条款之外,还务必让车主签字,这样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通讯员 俞倪 超杰 记者 陈洋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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