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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月15日讯(本网记者 陈淑霞)记者从莆田市环保局获悉,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莆田环境空气质量,自2016年1月15日起,将对莆田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 根据《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施简易工况法的通告》(莆环保〔2016〕4号)要求,莆田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不含新车和免检范围内的机动车,下同),必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期限一致。 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检测合格的,环保部门予以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经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在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气控制的维修治理,凭维修治理凭证到同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由取得福建省环保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今后政策另有规定的,依新规定进行。 据了解,莆田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监控,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5/1300-2012)规定。压燃式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监控,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 35/1301-2012)规定。上述标准实施期间若被修订,则按新标准执行。此外,未纳入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的车辆,仍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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