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莆田新闻> 城厢区> 城厢要闻 > 正文

莆田城厢区龙桥食药监所组织召开集贸市场开办者约谈会

2016-04-20 09:3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莆田站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4月20日讯(今日城厢 报道)近日,城厢区龙桥食药监所组织辖区下磨、梅峰、龙桥等集贸市场开办者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召开约谈会,宣传贯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要落实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制度”……约谈会上,执法人员带领与会人员认真学习该《办法》,并详细解读《办法》规定的市场开办者的义务和责任。“再不是收收管理费那么简单了”,下磨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员老吴会后感慨,“如果市场管理者没尽到责任,有可能被食药监部门处罚3万元呢!”

据介绍,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办法》, 旨在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食药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边界。《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二是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主体义务。《办法》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市场信息报告制度,以及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义务。

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倪梅娟)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