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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成立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 为让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通知要求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重建工作。 其中,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灾后农房重建的情况沟通、信息汇总工作;甄别贫困户、一般户等重建户家庭经济条件类别;会同财政部门下拨发放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负责因灾倒房、危房重建对象重建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审批确定因灾倒房、危房重建对象;县级民政部门为要到城镇购买住房的因灾倒房、危房的重建对象出具重建对象证明。据悉,重建档案内容应包括:受灾户重建申请、户籍和家庭人口证明、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因灾倒房证明(因灾危房鉴定证明)、无其它住房证明、拆除危旧房退宅还耕承诺书和重建对象审核审批公示情况等。 住建部门则组织农村住房受损情况排查,认定修缮和重建对象,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负责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灾后重建进展情况通报,并抄报民政部门;无偿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配合商务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无偿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还可以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国土部门认定因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重建户;收集并定期通报因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重建进展情况,并送民政部门;乡镇国土部门负责对农村住房重建对象实施“一户一宅”政策进行审查;负责组织做好集中重建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协同规划部门负责重建选址,并做好用地审批;集中重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后,县级国土部门依重建户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已经实行不动产登记的县(区、管委会),县级国土部门依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登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县级国土部门为要到城镇购买住房的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重建对象出具重建对象证明;县级国土部门统一管理重建档案。对经审核确认的重建对象,要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一户一档。 农业部门做好造福工程政策落实等工作;规划部门要协同国土部门做好重建选址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发改部门要加强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交通部门要做好重建物资调运工作;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重建户的信贷服务;审计部门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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