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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规范网约车细则出台:司机需持证上岗 车辆行驶里程达60万公里强制报废

2016-10-27 14:02  李妙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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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0月27日讯(本网记者 李妙珠)今日,东南网记者从莆田市交通运输局获悉,《莆田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1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要求,网约车车辆需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网约车司机需经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营过程中,严禁巡游揽客,不得私自拼客、拼单等。

网约车平台:

设有固定经营场所

数据库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实施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相关条件,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我省设立企业法人机构;省内法人机构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在本市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能力等。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以上相关条件,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车辆:

7座及以下,排量1.8L或1.4T及以上

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实施细则》规定,拟在莆田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应在1.8L及以上;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应在1.4T及以上;采用新能源车型的,应当符合工信部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车目录,续航里程200公里以上;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4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载标志等营运标志标识和相关专用服务设施,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原色;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等条件。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含平台公司或租赁企业自有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当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司机:

要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实施细则》还规定,拟在莆田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列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不良记录或不适岗名单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经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条件。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符合以上相关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经条件核查后,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经营:

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严禁巡游揽客,不得私自拼客、拼单

针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细则》要求,网约车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同时接入两个及以上网约车平台;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的互联网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从网约车平台获取并确认执行订单后至该趟营运结束,不得再执行其他运输服务;除执行网约车平台发出的拼客订单以外,不得从事其他拼客、拼单服务;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乘客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还要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交通、通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网信、政法、宣传、信访、发改、人社、人行、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双随机”行政检查的方式,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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