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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1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丽明 马俊杰)“发生事故后车辆被扣押,交警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月余才能取车,结果停车场让车主先交钱才肯放。”昨日,莆田市民郑先生致电海都新闻热线反映,他的车9月底发生事故,日前被通知取车时,停车场要求先缴纳850元,其中包括200元拖车费和650元停车费。 郑先生认为,车辆是交警取证需要才扣押这么久,这笔钱不应该他出。海都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车子被扣押在停车场的停车费应由执法机关承担,并且,大多数情况下,拖移事故车辆所产生的费用,也应由执法机关承担。 车主:因交警取证扣车 钱由他出不合理 郑先生介绍,9月26日上午7点半左右,他驾驶一辆面包车在荔城区新度镇青垞村一个十字路口,和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上的两名女子受伤住院。事发之后,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将面包车和电动车都扣押了。“由于要对车辆进行检测取证,交警直到本月初才通知放车。”郑先生说,11月9日,他拿着交警的返还凭证到宏达停车场取车,却被告知要先交850元,其中包括200元的拖车费和650元的停车费。 郑先生询问了保险业务员,被告知保险不会承担停车费用。郑先生认为,车子是因交警要取证才停在停车场那么久的,这笔钱不该自己掏。停车场表示要放车一定要先交钱,不交钱就不放车。郑先生当即报了警,但被告知要去找扣车的交警,交警又说停车场不归他们管。 市民建议:建大型公立停车场 供事故车停放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公安厅去年就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安交通执法费用收取的指导意见》,规定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扣留的车辆,因搜集证据需要扣留、扣押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交通类刑事案件的涉案车辆,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包含车辆停车费及管理费)由执法机关承担。 此外,因搜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拖移车辆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这也就是说,郑先生的850元应该是由交警部门来交。 据交警透露,莆田市区交警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停放地点多为私人停车场,尽管上级部门出台了文件规定不能向车主收取停车费和拖车费,但并没有这笔费用的财政拨款,他们也就没给停车场缴费。因此,就成了车主掏这笔钱替部门买单。有市民建议,要解决这种情况,可以建设大型公立停车场,承担以上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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