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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微信公众号,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在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案情简介: 数年前,因疏忽,相邻病床的两名产妇将女婴抱错,虽然多年后两家人鉴定并认了亲生女,但两名女孩依然和各自的养父母一起生活。其中一个女孩叶某,其养父母前几年相继离世,叶某按遗嘱继承了养父母的房产,不料却因此被养父的哥哥和妹妹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叶某与亲生父母确定了亲子关系,叶某将养父母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无理无据,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的争议焦点:养子女有没有继承的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叶某与亲生父母确认亲子关系,虽否定了与养父母的血缘关系,但不能溯及性否定双方此前事实上形成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事实上,被告叶某与养父母之间均没有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而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继续生活,叶某的户籍、身份信息亦未变更,仍显示为其养父母子女,在养父母患病期间,叶某亦履行了子女的赡养义务。因此,判决叶某对养父母名下的房屋享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 本案中,虽然叶某并非养父母的血亲子女,但双方一直以父母子女身份共同生活。叶某也履行了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被继承人同时也做出了书面遗嘱表明财产由叶某继承。故法院判决的叶某享有房屋继承权,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网记者 王龙风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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