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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微信公众号,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在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8日,陈先生为自己名下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内陈先生驾车与王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陈先生的车辆受损,经交通部门认定,王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先生无责任。此次事故让陈先生花费修理费26700元,因找不到责任方索赔,陈先生问是否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陈先生是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 虽然,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中一般都有这样的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在实际生活中,“无责不赔”让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处于尴尬地位,明明无责却要努力“抢”责任,或与应负全部责任方串通,协商为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等,以便自己能够顺利获得理赔,严重背离了社会正面价值导向。 但是,从法理来讲,“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实际上是混淆了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两个概念,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应依据被保险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来确定,而不应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来确定。车辆损失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在于转移损失,该损失是其在出了交通事故后对自己财产的损失以及其对第三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上述损失,原则上只要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均应予以赔付,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大小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是否理赔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就陈先生这个案件,虽然保险车辆的损坏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导致,陈先生作为无责方可以要求责任方承担责任,也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去主张,找谁去主张,陈先生可以自由选择,但前提是不可以重复获得赔偿。而且,如果陈先生从自己的保险公司处获得理赔后,陈先生的保险公司获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代位求偿权向责任方追偿。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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