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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未领证办酒席,解除关系时能要回聘礼吗?

2017-02-17 19:27  李妙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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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先生咨询:

亲戚的儿子目前结婚三年,未领证,但按农村习俗办了酒席,育有一小孩一岁多。现女方不回男方家已有一年多,孩子女方在养。咨询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如何要回20多万元的聘礼?

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黄丽仙律师解答:

首先,翁先生亲戚儿子尽管有按农村习俗办理酒席,但其未向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属于不合法婚姻,即双方形成非法同居关系。

其次,法律上既然将未办结婚登记,又不属于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界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当然也就不受法律所保护。因此,若单独就解除婚姻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受理。但就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以及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可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将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

第三,借婚姻关系索取彩礼、聘金是有违我国法律规定的。但是要求返还彩礼、聘金也是受法律规定的条件所限制,同时也根据彩礼聘金数额的多少、非法同居时间的长短(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同居二年以上,或未达二年但生育子女的一般不再返还)、有无生育子女、过错责任等情形来判定。

根据翁先生所说,其亲戚的儿子已同居生活三年(离开一年多,需要有证据予以证实),且已经生育一孩子。因此,从同居时间上,以及从子女生育情况上来综合分析,您即便向法院主张返还聘金,法院基本上不会予以支持。

综上,律师建议,在缔结婚姻时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使自己的婚姻合法、有效。

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妇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东南网记者 李妙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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