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律师在线:男方婚外生子,国外财产如何分割?

2017-02-27 11:2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网友咨询:表妹的老公,在表妹怀二胎的时候出轨,并在外面生了一个小孩。他们夫妻二人已经领了结婚证,但是没办酒席,表妹想要离婚,能否向男方索要聘金?此外,他们夫妻都在阿根廷,当年男方去阿根廷花费的10万多元也是表妹出的,没有欠条,这个钱能否主张男方归还?男方在阿根廷有合股一间超市,这阿根廷的财产能否在中国主张分割?如果申请离婚,表妹能获得那些财产?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潮平解答:

1.关于婚姻效力问题。你表妹与其丈夫虽未按农村习俗办理酒席,但已领取结婚证,属于合法婚姻,是否举办婚礼不影响婚姻效力。男方于你表妹怀二胎时候出轨,并生育一个孩子,导致你表妹提出离婚的,你表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关于索要聘金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你表妹不能向男方索要聘金。

3.关于阿根迁的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男方在与你表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阿根廷合股经营一间超市,该超市中属于男方的财产权益部分系男方与你表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中国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的规定处理。

5.关于你表妹资助男方去阿根延花费的问题。若没有证据表明是你表妹个人出借给男方的,原则上不存在归还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即“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中国法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