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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09:36 来源:福建工会网 责任编辑:莆田站林静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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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工程师小刘春节后就要开始新的“旅程”——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但原企业扣发了1月份的工资使他非常郁闷。“2月3日是发工资的日子,我没有收到银行短信,意味着我上个月白干了。”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章樑律师表示,有些单位不发离职职工的最后一个月工资成了“惯例”。这是对职工权利的侵犯。当然不同用人单位,发工资有些采取的是在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前先付工资的办法,有些则是先做后付。像小刘就属于后一种情况。无论哪种情况,都应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报酬。否则,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工资。 除了工资,如果在原企业中还有加班费、年休假和年终奖未结算,还能拿得到吗? 章樑律师分析,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费属于员工的劳动报酬之一,是员工的合法收入。企业应当在每个工资结算周期结束后支付员工工资,不管该员工是否仍是本公司员工。如果员工离职时工资结算周期未结束的,则员工完全有权等待该工资结算周期结束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年终奖则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至于年休假,除非员工自动放弃年休假权利。否则员工离职前要求休假,但公司未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在员工离职前安排员工补休未休年休假。或者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补偿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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