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 正文 |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 正文 |
基本情况:消费者致电12315热线,反映2016年3月30日家中年龄仅为11周岁的小孩在仙游县仙游一中附近的一处移动代理点购买一部手机,价格530元。因为是小孩私自偷拿家中钱购买,家长表示不认可,要求商家退款遭拒,希望工商部门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经过仙游县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调解,由店家退还家长430元,因家长也负有监护责任,扣除100元折损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本案中消费者11周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智力状况不相符,加之事先未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事后也未经监护人追认,所以其购买行为在法律上视为无效,家长提出退货的要求合理。但是消费者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监管存在疏忽,对此事也应负有责任。 消费提示:经营者在和未成年人交易时,应谨慎对待,多一份社会责任感,不要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家长也应加强对未成年孩子的教育和监护,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避免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消费行为。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