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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没有借条,借出去的钱能要回来吗?

2017-03-28 09:2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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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本人今年刚结婚,老婆两年前断断续续借给朋友差不多10万多元,但没写欠条,只有手机上存了一点对方借钱的信息,银行转账也不是直接转到那个朋友的卡上。这样子,钱还能讨回来吗?需要怎么做?

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丽静解答: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债权人欲通过诉讼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关键是缺乏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十多万元的债权。

首先,本案债权人是多次借款给对方债务人,但在借款时却没有让债务人出具相应的借款凭证即借条或借款合同,这就缺少了主张债权的直接证据。其次,债权人虽然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出借给债务人,但该借款并非直接转账到债务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而是转账到债务人的朋友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又导致债权人无法直接以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直接证据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再次,若借款双方当时口头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话,同样也因缺乏相关的证据,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建议:

1.本案债权人应先明确自己多次出借借款的具体时间、数额,并收集相关银行转账凭证。

2.若能联系到债务人,尽量与债务人协商,让债务人补写借条,并在借条中注明每笔借款的时间、账户、数额及相应的利率。与债务人协商过程中可以通过录音方式将协商内容录音下来,以防债务人在不愿意出具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取得相应的视听资料作为本案的诉讼证据。

3.若债务人有意躲避债权人,不愿与债权人见面,但尚可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的话,同样可以通过通话录音方式取得相应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4.若债务人是婚姻存续期间向债权人借款的话,可将债务人的配偶一并列为本案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修订)

第121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第123条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124条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3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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