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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我当初上班没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他(老板)拖着工资不发,能证明他(老板)欠我工资的,只有同事和跟他(老板)的通话记录,我该怎么办? 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庄荔城解答: 一、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仅仅只能通过劳动合同体现,像打卡记录、公司社保缴纳情况、劳动者公司证件以及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一样可以体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只是其中一种方式而已。 二、在拖欠工资案件当中,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举证责任更多倾向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更多应当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领取劳动报酬等基本范围,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具体情况是不负举证责任的。 三、本案当中,同事和老板的通话记录仅能体现同事与老板的通话情况,但对通话内容是否体现拖欠工资情况无法得知,该项证据暂无较大用处。 四、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85条,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50%-100%赔偿金。劳动者也有权就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五、另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应注意的是,提起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即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综上,建议劳动者应当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并将手上存有的其他证据佐证其事实,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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