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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t.fjsen.com/dnsp/2017060102.flv 莆田话版 网友“莆田考试男”咨询:请问律师,往年有“枪手”帮人替考,好像也没有被处理过。日前,有要好的朋友要找我帮他当“枪手”替考,我想知道这样做到底算不算违法?如果违法,后果严重吗?我应该如何拒绝我的好朋友?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律师郑潮平解答: 一、应充分认识到替考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从高考、考研、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常常出现“枪手”替考。替考行为对于整个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公信力。考试程序的公平、公正,保证了考试结果的公平、公正,而“枪手”替考则是在考试程序中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从而造成考试结果的不公平、不公正,使整个国家考试制度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公信力遭受严重破坏。二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践踏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基础,使考试作为衡量评判考生水平高低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严重影响了社会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的正常运行,使考试的社会功能受到破坏性的影响和扭曲。三是,破坏了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孔子曰:“民无信不立”,“枪手”替考动摇了社会的诚信道德基础,使人们对国家考试制度失去信心,并可能使替考这种失信行径产生扩散模仿效应。四是,损害了其他参考人员的合法利益。“枪手”替考是在用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损害了他人通过公平竞争上升、实现自我价值的利益。因此,广大学子应充分认识到替考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诚信考试,万不可心怀侥幸,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二、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1.代替他人考试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可能被开除学籍。在校学生,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组织团伙作弊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组织团伙作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年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2.对涉嫌伪造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的,可能被暂停参加考试或者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为替考伪造、变造、买卖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若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3.对代替考试,可能被判处刑罚。在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如成人考试、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组织考试作弊或代替考试,《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相关的两种罪名及刑罚,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第三款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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