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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t.fjsen.com/dnsp/2017063002.flv 网友通过“律师在线”栏目咨询: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发生车祸,理赔该找谁?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约车平台上注册快车,有空的时候去接单赚钱,但如果万一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呢?网约车平台公司又会有什么应对机制?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小东解答: 网约车,顾名思义,即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应当符合的条件。那么问题来了,私家车作为网约车中的主流载体,当私家车司机作为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应当向谁理赔? 交通事故中车辆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或第三人损害,私家车司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乘客与司机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因此,私家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应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私家车司机系接受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指派,履行网约车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私家车司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接受私家车司机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乘客或第三人作为被侵权人,享有依法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赔偿完毕后,如仍有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由各自商业险或自行承担。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免责的情形呢?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私家车司机将投保车辆用于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明显改变车辆用途、导致保险标的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未将此情况告知保险人,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此时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侵权理赔责任。 针对当前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私家车进行收费载客日益增长,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增多的情况,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私家车注册网约车平台时进行审核,引导或强制私家车司机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对免责条款向私家车司机加以提示说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以避免引发交通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的情况。 法律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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