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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前夫上门闹事还起诉变更抚养权 怎么办?

2017-06-30 10:3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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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是家里长女,按农村习俗留在家,男方是上门的,育有一子,去年因感情不和离婚。因我与男方没有结婚证,法院判决,属同居关系,孩子当时才1岁多,归我,男方支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去年8月,法律已经生效,可男方迟迟未交抚养费,还三天两头上门闹事,甚至恐吓威胁侮辱我。我也报警过,但男方一直耍无赖。

现在,我已经再建立家庭,可前夫隔几天就来闹事,让我方家庭受到严重骚扰。孩子马上可以上幼儿园了,我很怕前夫对孩子进行伤害,而且前夫又到法院起诉要孩子抚养权,请律师帮忙支招。前夫这样骚扰人,还再起诉,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丽英解答:

一、陈述问题总结归纳。

因网友所述较长,现归纳所述事实及问题约如下:

1.女方与他人未结婚登记但育有一子,已经判决归女方,男方按月付抚养费,另,根据案情推断孩子两三岁。

2.男方拒付抚养费,且男方想要抢走孩子,有闹事、恐吓、威胁之行为,女方有报警纪录。

3.女方已再婚,男方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问:女方如何应对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事宜?如何应对男方无理取闹的行为?

二、女方如何应对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事宜?

(一)男方既已起诉,女方应积极应诉,其中包括领取男方的起诉书及证据,分析证据,并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庭提出相关反驳男方观点的证据或者女方较有利于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也包括孩子现状良好,无受虐待等证据;男方有暴力倾向的证据等等。另外,女方可提前提交答辩状,并积极参加案件开庭庭审。如有条件,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如经济困难,可向所在地申请法律援助。

(二)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三)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变更,双方父母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方式,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变更。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在双方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经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男方有权起诉变更抚养费,但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还要看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证实其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已符合《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无法证实,则其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另,鉴于孩子较小,原有的生活环境是跟随母亲,故法院支持男方诉讼请求的可能性小。建议应尽量与男方协商解决本案事宜,协商不成,应审慎诉讼。

三、如何应对男方无理取闹的行为?

(一)若男方在探望子女过程中,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根据规定,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但要注意的是,只是暂时,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但律师认为,双方应尽量沟通解决探望事宜,非特殊情况,不建议中止男方探望权,父亲与母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均是不可代替的角色。为保证孩子不在冲突中成长,双方应尽可能从孩子利益考虑,而非自身利益。

(二)若男方到女方家闹事,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建议报警并做好自我保护,保留对方闹事的证据,但应尽量和缓解决问题。

四、法律规定

(一)《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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