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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开发商因工程烂尾,无法交房,怎么办?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贞解答: 依据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及买受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开发商确因工程烂尾停工,导致涉案房屋无法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竣工交付,则买受人的购房目的实际已无法实现,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 此时,买受人可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及第九十四第(四)项的规定,主张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按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赔偿其他相应损失及费用或支付违约金。 若买受人系向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买受人可考虑在主张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主张解除与开发商、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合同均已解除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作为按揭贷款归还义务主体向银行归还已收取的按揭款。 综上,买受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应约定及《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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