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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肇事驾驶员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2017-08-08 09:0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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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微信号留言咨询:前一个月,我骑摩托车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小车驾驶员下车看到受伤的我后,不但没有施救或报警,而是驾车驶离现场。所幸,事发地段有监控录像,这才找到对方。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为本事故导致我身体严重受伤,花费巨额医疗费。现我找对方赔偿,对方叫我直接找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又以被保险车辆驾驶员逃逸为由不给我赔偿,我该怎么办?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丽杭解答: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如何维权?

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涉及到人员伤亡的事故,应当在第一时间对受伤人员实施抢救,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处理,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肇事方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方可以要求谁来赔偿?

1.保险公司:若肇事车辆有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的,那么受害人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份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2.驾驶员:因肇事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超过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部份或保险公司拒赔部份,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所有人:若车辆所有人与驾驶员不是同一人,车辆所有人其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肇事方驾驶员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即使对方车辆出现逃逸的情形,因事故给该网友造成的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仍然负有先行赔付义务。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是否可以拒赔,需要视情况而定: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提示、明确解释说明的义务,且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若保险公司无法证实其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尽到告知、提示、明确解释说明的义务,那么保险公司并不能当然免责。

四、赔偿项目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可包含如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若构成伤残,还可视情况请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的应当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因此,根据该网友的陈述,你若通过协商无法获赔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综上,车祸猛于虎,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平时出行应当严守交规,谨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以人为本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勿盲目逃避,害人终害己。以上意见,仅代表律师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法》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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