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微信号留言咨询:我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突然路边一行人走上非机动车道上,由于雨天路滑加上急刹车,导致撞上了行人(这个行人确定是喝了酒的,浑身酒气)。我想知道我是全责吗。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俊雄解答: 依据相应法律规定,确认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该网友提供的信息,区分不同情况会有以下几种可能: 首先,需要确认其骑行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符合:(1)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2)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3)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4)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简单说来,只有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动车才不属于机动车。而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千米且小于50千米的电动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如果网友的电动车构成摩托车,则属于机动车,应当遵守机动车行驶规则,取得机动车准驾驾驶证,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若无证驾驶则属于违法行为。若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则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则应当遵守非机动车行驶规则,最高时速不超过15㎞/h;若发生碰撞,超速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道路是否存在划分车道及设置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情形。根据本案网友提供的信息,车道存在划分为非机动车道,但网友信息无法明确是否存在人行横道及过街设施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网友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符合分道通行规则。相对行人来说,如果现场存在划分人行道,则行人突然走入非机动车道,存在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没有划分人行道,则此时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混道通行,双方之间均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因双方都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最后,行人浑身酒气情形是否构成过错。如前所述,行人通行有相应的通行规则,若行人行酒之后造成其意识不清,未遵守交通规则或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则构成过错行为,应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就网友所问问题,若行人存在对发生交通事故可被证实的过错行为时,该网友可不必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