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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遗产保管人开支不透明,怎么办?

2017-09-08 09:0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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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微信号留言咨询:父亲去世后留下一笔钱给母亲,现在这笔钱被家里老三保管着,但开支不透明,请问这种情况要通过什么法律程序来处理?

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碧霞解答:

首先,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继承做了明确规定,遗产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就是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另一种是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将自己个人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其次,根据该网友提供的信息,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若网友的父亲在去世时,有遗嘱表明这笔钱是留给网友母亲的,则网友母亲才是这笔钱的实际所有权人,有权对这笔财产进行处分、收益。同时,网友母亲可以选择自行保管这笔钱,也可以委托包括家里老三在内的任何人予以保管,无需对外公示开支明细。若网友的父亲在无任何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并留下一笔钱,应先确定这笔钱是否是网友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若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双方无对财产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即网友母亲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可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遗产分割,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第三,目前这笔钱在家里老三处保管。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法律并未对遗产保管人的具体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继承法》的原理和司法实践认为,遗产保管人不得擅自处分遗产,并应当对自己所保管的遗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以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若遗产保管人拒绝公示遗产清单,并存在侵吞遗产的情形,则继承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要求遗产保管人履行出示或公开遗产清单的义务,或直接提起遗产分割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友情提醒】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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