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
761b584c34e9eaeed0efad0f4c76f2ed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我骑电动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一个小孩在大人的监护下横冲马路被我撞倒,我当即送孩子前往医院并承担了一切医药费。现在孩子出院了,复检后也并无大碍,其家长还向我索要13000元的营养费和误工费,这样合理吗?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金辉解答: 本案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小孩在大人监护下横冲马路存在过错责任,电动车正常行驶遇到行人没有让行也存在过错责任。 若电动车的配置达到机动车的标准,网友应当在强制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优先赔偿,超过强制险范围的部分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强制险的医疗费金额为10000元,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本案中网友应当承担的费用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费的10%)。 其中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先在强制险的医疗费金额10000元中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先在强制险的伤残赔偿金110000元中赔偿。本案中受伤的是小孩,没有实际误工损失,所以没有误工费。小孩家长索要13000元的营养费和误工费是不合理的。 【主要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