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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17:41 来源: 责任编辑:陈艳艳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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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咨询:今年年初与男友在一起,后来发现自己怀孕了。男友得知后让我把孩子打掉,但我并没有这么做。今年12月,孩子出生了,可却患有疾病,在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如今,男友已有新女朋友,也不愿出面承担责任,怎么办?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容解答: 一、孩子住院治疗,孩子父亲有义务承担相关费用。 根据网友的陈述内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和男友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系非婚生孩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非婚生孩子应受法律保护。孩子的亲生父亲对非婚生孩子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非婚生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孩子住院治疗,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是有义务承担医疗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二、如果孩子父亲不愿承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孩子抚养费。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如果孩子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亲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孩子父亲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之前,你应该提供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等相关资料,以证实孩子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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