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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亲朋好友打牌玩点钱算赌博吗?

2018-02-21 08:3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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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家里亲朋好友聚会,一起打麻将、斗地主等,为增加娱乐性,带以一定的金钱刺激,这些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是否构成赌博?会如何处置?

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宗镇

一、赌博与赌博罪。

现社会,大众通过麻将、斗地主等方式,以有价值的东西(例如:金钱等)做注码来赌输赢的行为,认为赌博是“运气”娱乐方式的一种,充满无限魅力。

我国法律上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二、法律上,娱乐与赌博的界限。

1.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斗地主等娱乐活动,不属于赌博。

2.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斗地主等娱乐活动,不属于赌博。

打牌娱乐的人常把“小赌怡情”挂在嘴边,但是越过了法律“红线”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上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赌博的主观要件,对“财物输赢”数额认定,是构成赌博的客观要件。具体额数,我国各地区并无统一数额规定。

三、若构成赌博的。

(一)从治安处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为赌博提供条件”?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上包括: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赌资、交通工具、及其他便利的条件等。

什么是“赌资较大”?我国公安部并没有统一的赌资数额界定,实践案例中福建省对赌博处罚情况大致为:

1.情节“一般”:未成年赌博,赌资数额较小,罚款300元;人均赌资2000元以下或现场总赌资10000以下或每盘输赢1000元以下的,罚款500元。

2.情节“严重”:现场总赌资10000元以上或人均赌资2000以上或每盘输赢1000元以上的,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组织赌博,但不足以刑事处罚等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刑事处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什么是“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若参赌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或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或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从重处罚。

2.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挥霍来源的,不能认定为赌博罪;或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但本人从未从中营利的,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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