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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城厢法院:聚力化解道路交通事故 变唱“独角戏”为“大合唱”

2018-07-27 18:39  李妙珠 玉慧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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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7月27日讯(本网记者 李妙珠 实习生 玉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情复杂多样、矛盾冲突剧烈,涉及多方利益,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城厢区法院在莆田市首家推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实现由法院唱“独角戏”向多部门“大合唱”联动多元化解的转变。

创立“一体化办公”模式

7月27日上午,城厢法院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化解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暨法院开放日活动。会上,城厢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郑炳素介绍,近年来,城厢法院紧扣综治平安服务大局,积极探索司法便民利民举措,以“快立、快调、快审、快结”为目标,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莆田市首家推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城厢法院通过与交警大队、司法局、保险行业协会、市劳动关系协会、商会等部门联合办公,在公安交警部门设立人民调解点、法律援助站点、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法律咨询点,实行交通事故处理、立案审查、诉前调解、心理引导、司法救助、判后答疑等“一站式”服务,形成“进一个门,办全部事”的服务新格局,同时制定纠纷处置流程图,全面规范多元化解工作流程,确保各部门的多元调解衔接到位。

在日常工作中,各联动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在实务应用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解决,实现由法院唱“独角戏”向多部门“大合唱”联动多元化解的转变。

用“互联网+”等引领调解新方向

一年来,城厢法院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与网络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有效打破时空限制,回应了群众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该院通过打造“互联网+调解”审判服务新模式,实现线上、线下“双平台调解”。针对部分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当事人,法官依托微信、QQ等网络平台进行远程调解,对远程调解全过程进行卷宗档案同步留存,并将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电子数据方式传送给远在外地的当事人,以免去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

在大调解中心,当事人除了可以自由选择适合的部门进行调解,交通法庭还会主动对接调解员,推行网格化联动调解模式,使交通事故纠纷矛盾关口前移,变过去的“坐等上门、被动应对”为现在的“主动发现、主动解决”。

此外,该院还借助当事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市劳动关系协会、外地驻城厢商会等协助法庭参与调解,破解难题;对交通事故案件化解中的调解项目和赔偿标准进行统一,共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打破了保险公司“只求判决、不愿调解”的僵局。在案件审判中,采取因案制宜,简案快审,文书“瘦身”的方法,提升审判质效。

自2017年7月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现调撤率高、自动履行率高、当事人满意度高、判决率低和上诉率低“三高两低”的特点。一年来,该院通过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化解的案件,较上一年同期以传统模式化解的案件增长16.78%,70%以上的当事人在事故当天达成调解并获得赔偿款,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8%。

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全城寻找受伤无名氏亲属 法院交警联调快速化解纠纷

2016年5月,林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胜利路时,与道路右侧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致行人受伤。因伤者伤情较重,处于昏迷状态,身份信息无法得到确认,且无法与亲属取得联系。交警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全城寻找伤者亲属。该信息发出后被大量转发,距离老人受伤10个多小时后,亲属赶到医院。

经核实,伤者系住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的张某。其因本起事故构成一处九级和二处十级伤残。经交警勘查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某家庭情况较为困难,2017年将该案起诉到法院,急需赔偿款用于治疗。城厢法院考虑到若以判决方式结案会导致赔偿款迟延到位,耽误伤者的治疗,便启动“交通事故联调机制”,邀请交警大队快处中心从警时间长、调解经验丰富的民警协助调解。经多次沟通、协调,保险公司、林某最终同意赔偿张某340000元,并即时履行到位,张某得到了及时的救治。

典型意义:邀请交警进行交通事故联调是快速高效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更好地服务群众、化解事故纠纷的重要方式。交警最了解事故现场情况且介入交通事故的时间最早,法院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审理案件时,邀请交警协助调解,充分发挥他们丰富的经验和协调能力,可把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案例二:

案情复杂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保险行业协会联调化纠纷

黄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华亭镇埔柳村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后逃逸,陈某遭碰撞后倒地。后王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时,与倒地的陈某再次发生碰撞,二次碰撞最终造成了陈某死亡。经交警认定,第一次事故中,黄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第二次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系二次碰撞致死,无法确定陈某的死亡时间,案情较为复杂,而两辆肇事车辆系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其中黄某驾驶的车辆系在泉州投保保险,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系在莆田投保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均表示对本案事故的损害不予全额赔偿。城厢法院工作人员与市保险行业协会联系,组织两个单位对案件进行联动调解。由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与不同地市的两家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后,泉州的保险公司委托莆田本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法院进行调解。在法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市保险行业协会驻庭工作人员协助法官对案件各方当事人做了细致的调解工作。该案经过多次的联动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以保险公司赔偿22万元、黄某赔偿23元元结案。

典型意义:法院通过整合各部门的优势,优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流程,化解事故矛盾纠纷。本案中,法院与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了长效联调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并由市保险行业协会派驻1名工作人员常驻法庭发挥行业优势,交通法庭指派专门法官指导调解工作,形成部门间的调解力量、资源与信息的相互融通,促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

案例三:

2岁女童车祸身亡 法院商会联动促调解

2018年4月,陈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城厢区华林路人行横道处准备停放车辆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2岁的女童田某发生碰撞,致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

该事故自一发生矛盾就较为突出,死者亲属情绪激动,2岁女童的母亲几度昏厥在事故快处中心大厅。在案件的前期处理和审理过程中,交警和法院联合调解了多次,但效果不佳。了解到该案当事人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均为四川,以及在莆的工作生活情况后,法院工作人员邀请驻城厢的莆田川渝商会调解员协助调解。有地缘关系作为纽带,当事人对商会调解员更为信任,情绪也得到了更好地宣泄。最终,在法院、交警、莆田川渝商会的联动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赔偿田某亲属15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田某亲属81万元。

典型意义:异地商会蓬勃发展,成为法院化解纠纷的重要平台。近年来,城厢法院依托商会平台,率先与商会建立长效联调制度,以乡俗、乡情为纽带,凭借老乡之间信任度高、容易沟通的独特优势,有效实现了商会和法院之间的诉调衔接,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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