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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冒充房东的人签订了合同,缴纳了定金,该怎么办?对方此举算欺诈吗? 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范秀清解答: 遇到此事,你应当首先了解冒充房东的人的身份,确认其与房东之间是什么关系。究竟是受房东之托有权管理的房子的人,基于便利等原因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直接冒充房东?还是根本无权处分房子的人,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与你签订合同?其次再根据所了解的情况作判断。 若为前述第一种情况,又分为二种情形,一种是经过房东追认,则合同有效,依合同履行;另一种是房东拒绝追认,则冒充之人涉及民事欺诈。而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即可按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返还定金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因此,一旦发生因受欺骗而签订合同的情形,一定要注意收集被欺诈的证据,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处理方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同时要注意若请求撤销,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若为第二种情况,则冒充之人可能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你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回你的财产。 在此也提醒网友,在进行房屋买卖、租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查看不动产权证书等凭证,必要时还应到不动产交易中心核查其真实性,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观点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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